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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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材料必须按照样张上传,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正本,
会有人工审核,不按要求上传将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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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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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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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航销售平台(B2T)电子客票销售合作协议

本协议下的平台运营方或运营方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航/中联航”)。

本协议下的渠道方,即您本人,指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及旅行社等非代理资质的机构。

感谢成为东航销售平台(B2T)的注册用户。
为了给渠道方提供更好的电子客票销售服务,平台运营方经与渠道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东航销售平台(B2T)电子客票销售合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本协议具有合同约束力,您应当阅读并遵守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

1.协议确认:
1.1 您同意并点击确认本协议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后,才能成为东航销售平台(B2T)的正式注册用户,即本协议下的渠道方。您将具有订单申请等相应的权利,享有平台各类服务,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若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对本协议中的条款存在任何疑问,您可立即停止用户注册程序,选择不使用本平台服务。
1.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平台运营需要,东航/中联航有权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协议一经发布并经您确认同意后即刻生效。您可在东航销售平台(B2T)随时查阅最新协议。您若不同意更新后的协议,则将不能享受东航销售平台(B2T)依据本协议提供的各项服务。
1.3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及所有东航销售平台(B2T)已经发布的,或未来可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发布或更新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申请注册成为东航/中联航销售渠道方前,请知悉本协议的正文内容及相关规则。

2.一般规定:
2.1 本协议只适用于渠道方销售东航销售平台(B2T)电子客票。
2.2 渠道方在办理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业务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东航/中联航的有关规定。
2.3 东航B2T网站电子客票操作流程请参看东航B2T网站电子客票销售相关业务通告。
2.4 东航B2T网站电子客票业务通告未作规定的应参照相关东航/中联航客票销售规定。
2.5 渠道方应该接受东航/中联航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渠道方的职责:
3.1 渠道方应保证向旅客提供良好的服务,以建立和保持东航销售平台(B2T)的良好声誉。如因渠道方违反协议约定或因渠道方其他原因造成旅客损失,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由渠道方自行承担相应全部责任;如给东航销售平台(B2T)造成损失的,渠道方应就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渠道方应严格按照东航销售平台(B2T)下发的业务通告进行东航销售平台(B2T)电子客票销售及管理,如有悖文件内容,东航销售平台(B2T)有权对渠道方采取停止发放各种销售政策、关闭B2T网站销售权限等处理措施。
3.3 东航销售平台(B2T)对注册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一经注册,渠道方应加强对其操作员的管理,如因其操作员误操作或对操作员管理不善导致渠道方虚拟账户账款差错或产生其他损失,应由渠道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4 渠道方应根据东航/中联航的有关规定,办理其销售的客票的退改签业务。
3.5 渠道方应严格依法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泄露购票人或乘机人的个人信息,因违反此约定给东航/中联航造成损失的,应就所有损失向东航/中联航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东航/中联航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3.6 渠道方在东航销售平台(B2T)销售电子客票时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查验旅客旅行证件,并按要求输入准确的旅客或联系人的手机号码及旅客相关信息。
3.7 未经东航销售平台(B2T)书面授权或同意,渠道方不得将东航销售平台(B2T)账户转让给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操作。否则,东航销售平台(B2T)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并没收押金,如给东航销售平台(B2T)造成损失的,渠道方还应就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8 渠道方应按照东航/中联航的规章和运价规定收结所有款项。
3.9 渠道方进行重要旅客、特殊旅客等客票的销售,必须事先经东航/中联航授权。
3.10 渠道方应遵守东航/中联航的有效规章和规定,严格自律、诚信经营,承担旅客从航班咨询、购票改签、航班变动通知等后续服务的全流程责任。不得擅自改变规章、运价及东航/中联航的运输要求和条件,不得通过恶意篡改东航/中联航公布的客票价格及适用条件等违规手段,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1 渠道方不得擅自安装、使用未经中国民航主管部门指定的境内、外计算机销售系统终端和其他相关系统进行占座或销售。
3.12渠道方不得泄露东航/中联航提供的有关销售和财务的规定、规章、运价和其他的资料。

4.信息告知:
4.1 渠道方应在销售场所、销售网站等公示东航/中联航提供的旅客须知、服务热线电话和电子客票验证网址,且以适当方式告知、提示购票人或乘机人阅读、了解东航/中联航发布的涉及运输的相关公示和内容,以充分保障旅客权益。
4.2 渠道方在出票之前应向购票人或乘机人告知所预订的客票在变更、签转、退票、使用条件、行李运输以及预付款规则等其他服务方面的规定。

4.3 渠道方应向购票人或乘机人告知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乘机规定、安全须知及其他注意事项。
4.4 渠道方为乘机人预订代码共享航班,应向购票人或乘机人告知该航班的实际承运人、以及航班的相关情况。在填开代码共享航班时应遵守实际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4.5 渠道方应向购票旅客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票源,各种折扣票价的适用条件和价格水平等信息。
4.6 航班取消或延误时,渠道方须及时、准确地向旅客通知航班动态等信息。
4.7 渠道方为需要进行身份认证的乘机人或有特殊要求的乘机人提供预订服务,以及使用需要东航/中联航确认后生效的航程适用价格的,应及时与东航/中联航联系申请确认,并将有关结果及时告知购票人。特殊服务信息传递,参照东航/中联航操作规定。乘机人无法完成客票记录的行程并向渠道方提出协助要求时,渠道方应及时告知乘机人解决的办法并予以协助。

5.东航/中联航的职责:
5.1 东航销售平台(B2T)有权对销售东航销售平台(B2T)电子客票的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5.2 东航/中联航向渠道方提供航空旅客运输销售规章、运价等必要的业务资料。上述资料如有修改、补充或废止,东航/中联航应及时通知渠道方。
5.3 东航销售平台(B2T)有义务对渠道方操作员进行业务指导,在软件版本更新后及时提供培训。
5.4 东航销售平台(B2T)应确保东航销售平台(B2T)电子客票运价发布准确无误,以保障渠道方权益。
5.5 东航销售平台(B2T)有义务为渠道方提供电子客票销售相关辅助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渠道方解决出票、退票中遇到的问题。

6.债务和费用 :
6.1 渠道方不得以东航/中联航的名义对外实施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业务及合作、举债和担保,也不得误导任何第三方其与东航/中联航之间存在除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渠道方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织、个人等发生的债务、担保和支付义务均全部由渠道方承担,与东航/中联航无关。
6.2 渠道方执行本协议为东航/中联航办理销售业务所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宣传广告、房租、电报、电话、电脑和交通等费用均由渠道方承担。

7.违约和赔偿责任
7.1 由于东航/中联航的原因,使有关规章、运价、通知不能及时传达渠道方,因此而发生的工作差错,由东航/中联航承担责任;因渠道方不按本协议以及东航/中联航的要求操作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和责任均由渠道方承担责任。
7.2 如旅客或其权利受让人向东航/中联航或渠道方提出索赔要求,接受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记录和情况。
7.3 渠道方违反民航规章和标准、以及东航/中联航的销售和运输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后果的,由渠道方全额赔偿旅客和东航/中联航等相关方的经济损失。
7.4 对于因渠道方原因而造成的旅客误机、航班延误、旅客投诉和其他后果而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膳宿费、交通费、通讯费、旅客索赔金、罚款和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均由渠道方承担。另外,东航/中联航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注销渠道方B2T账号。
7.5 由于网络销售的特殊性,对非东航B2T网站系统原因造成的服务损害,东航/中联航不承担任何担保,赔偿或其它责任。
7.6 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相对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7 有关违约之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以附件形式加以约定。

8.押金与行程单:
8.1 为确保东航销售平台(B2T)与渠道方相关费用如期结算,渠道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后五个工作日内线上支付给东航销售平台(B2T)押金人民币伍万(RMB50000)元整。
8.2 有关押金之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以附件形式加以约定。
8.3 因渠道方违规操作给东航/中联航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包括各种经济损失、商业利润损失、业务损失)和其它相关费用,渠道方必须在接到东航/中联航付款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线上支付,如渠道方逾期支付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东航/中联航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协议,冻结账户并在押金中抵扣损失,押金不足以赔偿所有损失的,渠道方应继续赔偿,直至弥补东航/中联航所有损失。
8.4 本协议到期后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渠道方与东航销售平台(B2T)结算清相应费用后,渠道方可要求东航销售平台(B2T)退还剩余押金。
8.5 票款支付与行程单的打印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以及东航/中联航的相关业务通知、规定处理。

9.渠道方的违规行为与违约赔偿标准:
9.1 渠道方违规行为属于以下范畴,需按每个座位的正常公布运价(人民币)的两倍向东航/中联航支付赔偿金,同时对旅客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另,东航/中联航可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停止发放各种销售政策、关闭B2T网站销售权限等处理措施。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1)旅客不知情情况下高退低买谋取差价;
2)假票号,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票号查询不到任何信息;
3)利用OD运价等联程产品故意NO-SHOW,包括但不限于在旅客不知情情况下购买连续客票弃乘后段航班;
4)虚占座位,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限内的多人订座记录的不完全出票行为;
5)违规关联、改期;
6)中转联程的违规操作;
7)违规加价销售,以旅客实际支付的机票含税价格与机票票面显示含税价格为判断依据;
8)渠道方擅自改变东航/中联航的规章、运价及东航/中联航的运输要求和条件;
9)提供虚假证件,为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开具特殊优惠客票,如:以青年、老年、儿童、婴儿、军残、教师、学生、警残等名义加以出票,从中谋利;
10)恶意虚假行为进行订单预付款退回、自愿及非自愿退票、改签、签转,或提交虚假资料办理免费退改签;
11)退票、作废、换开、签转操作和实际电子客票状态不符;
12)出票后恶意换票、恶意更改旅客姓名;
13)阴阳票:行程单与销售信息不符,或销售信息与承运信息不符;
14)未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未标明每条航线实际执行票价,未标明票价外收取的改签费、退票费、逾重行李费等各项费用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未按实收金额填开机票、虚开票面金额,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15)代理方擅自冒打旅客行程单;虚开、伪造、倒卖行程单;无故、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旅客开具行程单;
16)任何其他形式的违规订座。
9.2 渠道方严禁在东航销售平台(B2T)上利用外挂程序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获取,包括但不限于运价及航班等信息。首次违规,东航/中联航有权暂停该机构账户的所有操作行为,渠道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后,方可解冻账户。若再次违规,东航/中联航有权注销该机构账户,并终止本协议。
9.3 渠道方需准确输入手机号,对因渠道方人为疏忽、漏输或错输手机号的行为,经核实按每张1000元收取赔偿金;对旅客提供了本人手机号,而渠道方未在订座记录中输入或引起旅客投诉的行为,经核实按每张2000元收取赔偿金。
9.4 相关类别违规行为和处理,参照东航/中联航相关业务规定。于东航而言,相关业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代理人合规管理规定(试行)》、《国内代理人基础管理规定(试行)》等。
9.5 渠道方操作中存在错误或不规范行为的,或渠道方错交票款需要申请调整的,东航/中联航按国内票每单收取20元,国际票每单收取50元作为渠道方的违规处理费,且渠道方的调整申请应在错交票款后3个月以内提出。
9.6 第九条中所列各项违约赔偿标准如有与本协议其他违约条款存在冲突,第九条效力优先。

10.空防安全责任:
10.1 旅客开始购买机票之时应视为渠道方空防安全责任开始。
10.2 渠道方应以适合的方式将民航主管部门涉及空防安全的相关通告及条例告知旅客,并主动要求旅客在购票之前仔细阅读。
10.3 渠道方必须仔细阅读和查验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购票和乘机旅客身份的证件并指导、检查《旅客定座单》逐项内容的正确填写,查验证件有效并与定座单内容相符后方可出票。
10.4 渠道方在销售客票时,应准确输入有效的旅客身份信息和其他定座信息。

11.合规承诺条款
11.1 双方承诺致力于以高的道德规范、行业准则和商业惯例开展业务合作,确保在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使其商业伙伴以相同的行为准则行事,坚决抵制腐败、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11.2 协议各方及其商业伙伴在开展业务合作过程中,不得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直接或间接向对方管理人员或业务人员给付、提供、承诺、授权给予任何有价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代金券、折扣、返利、佣金、不适当的礼品、娱乐活动、餐饮招待等;不得为获得不正当利益,通过合谋、串通等方式签订协议或影响协议的正常履行。
11.3 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协议各方及其商业伙伴发现任何涉及业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合规隐患的,可以向东航/中联航合规监督邮箱(东航邮箱:compliancepoint@ceair.com/中联航邮箱:compliancepoint@cu-air.com)进行举报,东航/中联航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对信息提供者进行严格保密,保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12.争议及诉讼: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2.2 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属于渠道方与东航之间的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进行;如属于渠道方与中联航之间的争议,应向中联航主要办公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12.3 如遇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情况,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履行协议的能力发生变化时,各方应协商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13.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须对基于本协议而由对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保密。除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作出必要的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任何上述资料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的使用或开发,此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后仍应继续。

14.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4.1 本协议为线上签署。由东航/中联航在线上提供协议,经渠道方在线上阅读、勾选同意即生效,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本协议替代双方之前关于东航销售平台(B2T)合作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有效期届满30日前,协议双方未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者,本协议自动续约三年。
14.2 对于已取得中国航协认可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资质的渠道方,因东航/中联航与渠道方双方间的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终止或其他原因导致渠道方丧失东航/中联航客票销售代理资格的,东航/中联航有权自渠道方丧失此销售代理资格之日起终止本协议。
14.3 任何一方就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要求修改,须由双方就修改条款签订线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14.5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4.6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协议双方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享有或应履行而尚未享有或未履行完毕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渠道方有责任将未结客票款项与委托方进行清结并偿付。
14.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双方曾经签署过《东航销售平台(B2T)电子客票销售合作协议》(以下称“原协议”)的,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失效。